在领导干部公示当中常常见到的“拟进一步使用”,是什么意思?
▍在领导干部公示当中常常见到的“拟进一步使用”,是什么意思?
你好,给你继续画个饼,好好努力。我们系统里有个83年的男同胞,仕途也是曲折。大学毕业当了几年的语文老师,然后参加公务员考试,从县里回到了城里,一进单位就受到重用,年轻的小伙子,能写能说的,领导很喜欢,放在办公室里写材料。没写两年,有个机会本来可以去纪委,但是当时还是犹豫了,觉得去那边也不一定能混出来,还是留了下来。留下来本来挺顺利的,被局领导看上,去了局里上班,当时我们看见他,都恭喜他,调侃他很快能提拔了,他自己应该也觉得是吧。
意气风发的时候,在准备大展拳脚的时候碰到家庭变故,耽搁了几年时间。机会不等人啊,缓过来以后,年龄也大了,时机也过了,想提拔就要去乡镇,但是他不想去乡镇,不想去乡镇又没有很过硬的背景,直接原地提拔挺难的。后来,经过机构改革七七八八的,单位的人员也逐渐减少,分管领导的工作越来越多,怎么办呢?就给他套了个进一步使用的头衔,股级的天花板吧,想上副科呵,毕竟也40岁了,难了。
▍在领导干部公示当中常常见到的“拟进一步使用”,是什么意思?
“拟进一步使用”就是没有提拔晋升,仍然在原职级徘徊,但已担任比原岗位更加重要和关键的岗位。
2019年3月正式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明确提出: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举例说明更加直接:
(一)普通副县长转任县委常委。副县长属于政府系统,县委常委属于党的系统。二者在职务层次上是相同的,都是副处级领导职务。但县委常委作为县委核心领导成员之一,相比普通副县长,当然是更加重要和关键的岗位。这种调整,属于典型的“进一步使用”。
(二)市直部门局长转任县委书记、县长。仍以地级市为例,市直部门是职能部门,正处级。县委书记、县长是“一方大吏”,也是正处级。一个管线,一个管面。很明显,担任县委书记、县长是明显的“进一步使用”。
(三)县委常委转任县委专职副书记。在职务层次上,县委常委与县委专职副书记都是副县级。但后者的党内地位更高,是除县委书记、县长之外的“三把手”。所以,类似的党内地位提供,也是明显的“进一步使用”。
(四)乡镇长转任乡镇党委书记。在乡镇,镇长是政府主官,属于“二把手”。因为在地方,党委书记是名副其实的“一把手”。二者虽然平级,但属于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这里的党委书记,可以是在本地直升,也可以赴异地提任。
欢迎关注@体制内特派员
▍在领导干部公示当中常常见到的“拟进一步使用”,是什么意思?
在领导干部公示当中常常见到的“拟进一步使用”,是什么意思?这种公示就是预示这个干部,在同一级别调整到重要岗位进一步使用。
比如:
①虚职转实职,这是进一步使用无疑,当然也是重用。比如说:四级调研员任副处长(副县长、县人大副主任、县政协副主席等)。二级调研员任处长。级别相同,一个是虚职的非领导职务,转为一个实职领导职务,需要按一定组织程序,即经上级党组织开会研究,拟定提抜的人选,然后经组织部考核,要进一步使用所在进行单位郡众测评,测评好评率80%以上者→进入组织部公示干部拟任职务(科长在县级范围内公示,副处长(副县长)、正处(县长)等在地市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期没有问题,再由上级党组织发文任命。
②实职转实职:同级转重要岗位,比如:处长调整任县长或县委书记;副县长、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调整至常务副县长或县委常委(包括县纪委书记、宣传部长、组织部长)、县委副书记等职务;地市局局长调整至县长等重要岗位,也是需要按上面组织程序进行的。
干部进一步使用是指从同级别岗位转到其他重要岗位任职,不一定是进党委班子。进一步使用有两个共同点:一是都不涉及提拔,属于转岗,不改变级别;二是都必须经过组织人事部门考察,走必须的组织程序。
图片来源于网络,联系即删。
▍在领导干部公示当中常常见到的“拟进一步使用”,是什么意思?
“进一步使用”是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七条中出现的新概念,用于表述干部重用情形,指干部在不改变级别的情况下,被交流调整到更重要的岗位的干部使用方式。
干部进一步使用主要有五种情形:
1、因为岗位调整,使干部管理权限发生改变。比如地市的部门局长、主任被交流到县区任党委书记或县区长,两个岗位都是正处级,但前者是市管干部,后者干部管理权限普遍上移省委组织部,这种调整按照现行规定都需要进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属于干部进一步使用范畴。
2、上级部门主要领导下放下辖区域主要领导,或者上级政府部门副职下放下辖区域党委班子成员,比如县直部门主要领导调整为乡镇街道正职,市直部门主要领导调整为县区主要领导,省直部门主要领导调整为地市主要领导,包括省直政府部门副职下放地市担任副书记或常委、市直政府部门副职下放县区担任副书记或常委,都属于进一步使用类型。
3、岗位从政府职务调整为党委职务,或者兼任党委职务,比如县区长转岗县区委书记、副县长转县委常委,地市以此类推,都是进一步使用。
4、岗位从地方党委班子成员转专职副书记,部门从普通党组成员或党委委员转党组副书记、党委副书记,比如市委常委、组织部长转市委副书记,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转县委副书记,也是进一步使用。
5、上级党委、政府部门以外的领导下放下辖区域的党委班子成员,比如市人大或政协的专委副职、副秘书长下放县区担任党委常委、专职副书记,按规定也要列入进一步使用范畴管理。
不管是哪种情形,“进一步使用“有几点是肯定的:
第一,必须进行任职前公示,到地方任职进行社会公示,部门在单位内部等一定范围公示。我们经常在媒体看到某某领导公示“拟进一步使用为××职务”,就是基本程序。
第二、考察程序相对提拔会简单一些。这点在《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有明确描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而提拔,不管是哪个岗位都必须严格走流程,先酝酿动议再民主推荐再考察公示,最后下文任命,一步不能落下。
因为考察公示程序和提拔相差无几,现实中很多人也将进一步使用视为提拔。所以如果有人将进一步使用说成提拔重用,也无可厚非。
▍在领导干部公示当中常常见到的“拟进一步使用”,是什么意思?
进一步使用是2019年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出现的概念,通常俗称为同级重用,指一位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调整后,虽然行政级别相同,但是岗位更加重要。
如果有关注过干部公示信息的朋友,肯定会在2019年之后看过这样一句话,“决定将拟提拔任用或拟进一步使用的几名同志予以公示,征求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
所以,进一步使用的流程和提拔是基本相同的,也要历经“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任职公示”等一系列步骤。
不过,在民主推荐这一环节,进一步使用的干部会相对宽松一些,不一定需要谈话调研推荐或会议推荐,可以只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
具体来说,属于“进一步使用”的范围主要有以下七种:
第一种,行政级别不变,但从政府职务转到党委职务。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例如县长升任县委书记、副市长升任市委常委等,公示中的表述是“现任**市副市长,拟任设区市党委常委”。
第二种,行政级别不变,但党内地位提升的。
这种也比较常见,例如市委常委升任市委专职副书记,公示中的表述是“现任**市委常委,拟任设区市市委副书记”。
又比如,局党组成员升任党组副书记,公示中的表述是“现任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拟任市直机关党组副书记”。
第三种,行政级别不变,但管理权限上移的。
例如,全国的县委书记都是省管干部,而市局的局长属于市管干部,从市局局长转任县委书记也属于进一步使用的范畴。
第四种,行政级别不变,但担任的职务有明确的先后排名。
这在公安系统比较常见,比如市交警支队政委转任支队长时,级别不变,但从二把手变成了一把手,属于进一步使用的范畴。
又比如,有些部门的总师的级别和和副职相同,但是,从总师转任副局长也属于进一步使用的范畴。
第五种,从群团机关或事业单位转到党政机关任职。
例如市文联主席转任县委书记、本科高校副校长转任副市长等。
第六种,从人大或政协的副职转到党委或政府任副职。
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例如县政协副主席转任副县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转任副市长等。
第七种,从个人高配转任对应的实职。
例如,市纪委常委(明确正处级)升任市纪委副书记,市委党校普通副校长(明确正处级)转任常务副校长。
值得注意的是,下列情况都不属于进一步使用的范筹:
1、从经济落后地区到经济发达地区工作,但职务不变的,如副县长到县级市副市长,不属于进一步使用的范畴。
2、从二线部门到一线部门任职,如市体育局副局长到市财政局副局长,也不属于进一步使用的范畴。
3、职级公务员转任相应的领导职务(如二级巡视员、处长升任副厅长),属于“提拔”的范畴,不属于进一步使用的范畴。
欢迎关注@瑛杰小猪,一起聊聊体制内的小知识。
------------------
推荐阅读:
有的人跑五公里、七公里中途都不休息吗,体质差的人该如何跑步?
下一篇: 经常眼睛干涩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