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社保费的范围如何界定?
▍补缴社保费的范围如何界定?
这个问题,现在社保不能补交以前的年限。从2018年起社保缴费不满15年的,到了退休年龄不能补交。只能一年缴纳一次到满15年为止。但是以下人员可以补交社保。第一,2000年国企,集体破产企业职工,下岗工人到了退休年龄社保缴费未满15年的可以补交到15年。
▍补缴社保费的范围如何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即1995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可补缴应缴未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补缴社保费的范围如何界定?
一、参保补缴范围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2018年6月30日前曾经与我省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二)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缴费办法
(一)缴费年限
1.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2018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2018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缴费比例统一按20%计算。
2018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2018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2018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18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2018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各设区市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个人账户
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四)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三、待遇计发
(一)1995年9月30日前按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二)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参保后,达到本通知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满15年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待遇,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按赣府厅发〔2006〕41号、赣人社字〔〕243号等文件计发,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2.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基本养老金=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
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按赣府厅发〔2006〕41号、赣人社字〔〕243号等文件计发,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参保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四、补缴程序
符合补缴范围条件人员,按属地原则,可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
(一)申报
由个人填写《江西省<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详见附表),向原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企业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二)审核
1.经原工作单位(或现管理机构)初审(主要核实申报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城镇户籍、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报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2.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报人的基本情况。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再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报人员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
五、其他
(一)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后死亡的人员,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可以继承。
(二)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其原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在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本人自愿选择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或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其原已享受养老生活补助或遗属生活补助的,在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停发其养老生活补助或遗属生活补助。
(三)《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仍不满15年的,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且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补办参保缴费。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不再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补办。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现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补缴社保费的范围如何界定?
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范围,一般来说应当只有应缴未缴或者特殊情况下国家允许补缴两种情况。
应缴未缴的情况。
应缴未缴的情况,一般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由于劳动者原因也好,用人单位员工也罢,或者是社会客观因素也罢,总之没有实现按时足额缴纳,这种情况下的社会保险费,这是应当进行补缴的。
当然,说起补缴可能会有很多的障碍。比如说单位不理睬,或者劳动关系没认定等等一系列因素。一般对于劳动者来说,只要是因用人单位故意不缴纳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维权。劳动监察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如果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应当自欠缴之月起每日加征5/10000的滞纳金。滞纳金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转嫁劳动者承担的。滞纳金一般不得减免,除非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
征收滞纳金,一方面是体现针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惩罚性,另一方面是为了体现对按时缴费者的公平。毕竟社会平均工资每年都在快速增长,现在还有一种做法是按照当年的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征收基础。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提醒下,也可以主动申请补缴社保。一般来说,需要提供的补缴材料主要是申请表、原始工资会计凭证等材料。
特殊情况下补缴的情况。
2020年以来,由于疫情的影响,国家先后两次推出了职工社保缓缴或者补缴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职工社保缓缴,要在规定时限内将社保补缴上就可以,无需缴纳滞纳金。
灵活就业人员,2016年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但是今年年初,国家明确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底以前可以补缴2022年期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今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随时可以停缴,随时可以申请补缴。但也有一个特殊要求,如果是2023年补缴的话,需要按照2023年的缴费基数下限来确定。
一个非常特殊的情况。
人社部在《关于实施社会保险法的若干规定》中明确,在实施社会保险法之前建立个人账户之后到达退休年龄,但是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个人。首选仍然是继续缴费。如果继续缴费5年后,仍然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齐。
由此可见,社会保险费真的不是想补就补的。所以,没有参加社保的人,还是不要打补缴社保的主意的好。
▍补缴社保费的范围如何界定?
补缴社保费的范围如何界定?
这个问题,现在社保不能补交以前的年限。从2018年起社保缴费不满15年的,到了退休年龄不能补交。只能一年缴纳一次到满15年为止。但是以下人员可以补交社保。第一,2000年国企,集体破产企业职工,下岗工人到了退休年龄社保缴费未满15年的可以补交到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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